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2470号
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2199580Y。
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筱楠,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575934C。
法定代表人王阳,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相 帆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丹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陈丹 送达时间: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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