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未执字第0120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65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653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未民初字第05653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