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宁0105执10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20)宁0105民初36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