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宁0105执10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20)宁0105民初36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