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7066号
原告: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田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桂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
原告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