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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96号 原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元(已减半),由原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