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宜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2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宜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云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博华公司价值96万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华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博华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大友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殷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