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208江苏宜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208号之一
原告江苏宜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云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宜云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宜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宜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16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宜云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法官助理尤峥峥 书记员殷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