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21民初127号
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金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高板镇蓉洲街1号1栋4层1号(四川金堂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计5635元,由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