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5322号
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赵巍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陆港枢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陆港枢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