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路**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29115953。
法定代表人:王秀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住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6829K。
法定代表人:姜昕,系局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欠原告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256元,此款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如逾期,则被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91元,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负担10590元(此款同上述款项分期给付)。现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山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