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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连子洺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大连子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12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佳信智能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不老街7号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路80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子洺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佳信智能通信有限公司、大连理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预缴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6525元。 审判员 付 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