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446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423803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诉讼费385元,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靳辉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85元,本院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华菁
审判员花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时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