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6598005753J,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六甲社区洪云组1006室。
法定代表人:宛传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3803-1,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浴场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81执1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审判员 倪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