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执保6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财校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74238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2018)皖0181执保65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000元财产。2018年11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6幢A2-111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