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营业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57号海南农垦商业中心B座南楼1层、20-24层。 负责人:何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苏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5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分案审理并将与上诉人相关部分案件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