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0民终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亦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申请所依据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0民终2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1)苏1012执1242号,故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