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旭东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广智慧城东苑2号楼扬州创新中心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554109。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旭东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77374036T。
法定代表人:秦品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2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89559830。
法定代表人:邱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地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旭东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旭东公司)、原审被告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皇冠家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6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天地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江苏天地人公司仅于2022年2月9日收到原审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四份材料,并无宿州旭东公司应提供的任何证据材料,完全不符合起诉案件受理的法定程序,致使江苏天地人公司无法进行该案分析。二、根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皖13民终2627号民事审理笔录第六页及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显示本案宿州皇冠家居公司均向法院陈述江苏天地人公司在办理备案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中,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没有开始施工就已结束,江苏天地人公司并未实际施工。因此,宿州旭东公司诉请不成立。该诉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宿州旭东公司未提供任何涉案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宿州旭东公司未作答辩。
宿州皇冠家居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宿州旭东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以江苏天地人公司、宿州皇冠家居公司作为原审被告提起诉讼,则江苏天地人公司的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宿州皇冠家居公司的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现因宿州旭东公司已先行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应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宿州旭东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问题,应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予以审查认定,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故不予审查。
综上,江苏天地人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郜周伟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