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源县兴宏达混泥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5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兴宏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则克台镇新源钢铁公司一产区九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兴宏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新4025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282949.83元,执行标的共计2282949.83元,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14日、2022年10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到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要求法院采取冻结查询的相关银行账号的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2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委托协助单位江苏省扬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委托协助单位扬州市广陵区车辆管理所查询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本院通过调查和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新源县所有施工项目均已完工,人员都已撤离。执行期间双方就案款的偿还达成协议由第三方债务人代为偿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因疫情原因被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反馈结果,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人认可法院执行程序及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红    武 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 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    一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