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1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8日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