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涛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5679号
原告:上海**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2960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鑫,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琛,男,上海**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E区328室。
法定代表人:倪昌顺。
原告上海**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称现因与被告庭外和解等原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理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