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353号
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4101-4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2960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县城奥体新城16号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盐城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