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地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冀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英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煤地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英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冀04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冀04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煤地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被执行人邯郸市英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20年4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再18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故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03执17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艳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