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地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冀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吴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万堤镇二集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徐香娥,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邯郸市景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相朝,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邯郸市天惠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徐香娥,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香娥,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张斌,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再审申请人中煤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吴冈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邯郸市景润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惠宾馆有限公司、徐香娥、张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4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香娥向本院提交中煤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吴冈物资有限公司的执行和解协议、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2019)冀0403执2236号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中煤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中煤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荣允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木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