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吴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万堤镇二集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徐香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地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冀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吴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地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吴冈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被执行人中煤地第一勘探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现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吴冈物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03执2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艳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新琼
书记员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