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049号
原告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康治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虎,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新芽,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慧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健
审 判 员  张 莲
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