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辖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香大路948号2-302A
法定代表人:康治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上诉人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5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
本案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太仓市作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以及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系涉案劳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原裁定撤销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斌
审 判 员 顾平
审 判 员 赵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璐
书 记 员 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