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479号
执行人 :***,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