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479号
执行人 :***,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