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69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王场村8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7310080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雪山村3组,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沃尔玛财富广场1栋1单元28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307162610。
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6415957T。
法定代表人:毛小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明军,乐山市法学法律专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大坪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32345689878E。
负责人:司杜光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4.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刘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