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33民初41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小波。
被告:***,男,成年人,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兴建,男,48岁,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26岁,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以诉讼程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