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58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641595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