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58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641595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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