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春源电机维修有限公司

聊城市春源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7348号
原告:聊城市春源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邢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西工业园。
负责人:田子明,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春源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春源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武素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