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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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6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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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
负责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员工。
被告:漳州金色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中旅商厦**/div>
法定代表人:欧阳锦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蔡佳虹,员工。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图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漳州金色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图杭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被告金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蔡佳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图杭州分公司诉请判令:1.金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EP-121806580;2.金色公司赔偿河图杭州分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元,合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依法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河图杭州分公司系河图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获得河图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侵权行为维权。金色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漳州味小吃”中使用涉案作品EP-121806580。故纠纷成讼。
金色公司辩称:1.涉案微信公众号是公益性质账号,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涉案文章总浏览次数低,传播范围有限,无商业价值及获利;3.河图杭州分公司并未提供涉案图片的摄影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4.河图杭州分公司有极其显著的“钓鱼碰瓷、敲诈勒索”的嫌疑。综上,请求驳回河图杭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图片系班跃荣于2012年8月22日拍摄,图片尺寸为4288×2848。河图杭州分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在河图公司官方网站(×××.cn)中发表的网络页面截图,截图右侧为涉案图片,左侧有图片编号、授权价格等信息,下侧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图片、素材均由河图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摘编……”等字样。2016年10月30日,班跃荣出具授权书,明确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多张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均转让给河图公司。2019年2月27日,河图公司出具授权协议,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许可给河图杭州分公司,并约定河图杭州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的任何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9年9月18日,河图公司通过向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申请电子数据存证公证,其中存证载明微信公众号“漳州味小吃”(微信号:×××ei)的账号认证主体为金色公司,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想长寿:少吃“三白”,多吃“三黑”!》一文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片,该文章标题下方载明刊载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图片系由拍摄者选取特定的景色及角度拍摄,并经过一定修饰创作而成,体现了拍摄者在拍摄对象、拍摄技巧、构图布局、光线处理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由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河图杭州分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的数码件及数据参数截图,能够初步证明涉案图片系班跃荣拍摄。结合班跃荣出具的授权书及河图公司出具的授权协议及涉案图片在河图公司官网销售页面截图,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河图杭州分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的任何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中,金色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漳州味小吃”发表的《想长寿:少吃“三白”,多吃“三黑”!》一文中,其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河图杭州分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图片相比,两者的构图内容、相对位置、拍摄角度、光线阴影等均相同,为同一作品。金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授权,故金色公司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被诉侵权图片,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被诉侵权图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金色公司主张其系公益性质账号,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金色公司系从微信公众号“老中医养生大全”获取被诉侵权图片并予以转载。由于金色公司并非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许可,且是否营利以及是否公益并非阻却侵权的合理理由。
关于金色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图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案中,从涉案文章看,被诉侵权图片与文字内容之间并不存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亦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整幅图片的使用也远远超出了“适当引用”的程度。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有关“合理使用”的情形,金色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河图杭州分公司的著作权。
关于金色公司对河图杭州分公司未提供涉案图片的摄影作品“作品登记证书”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可见,我国法律在著作权的获得上是采取自动获得原则。《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没有将登记作为著作权产生或者获得的必备条件,即作品备案登记内容仅是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河图杭州分公司亦可通过其他权属证据证明其获得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对金色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河图杭州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金色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金色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金色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涉案图片;
二、被告漳州金色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退费),由被告漳州金色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 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剑宏
书 记 员 张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