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终4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槎滘工业园丰源路。
法定代表人:张思沅,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林,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幼岳,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丘小广,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提起本案的上诉,故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为本案被上诉人。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对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5.78元(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452.89元,由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对于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多交的二审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鹏
审判员 杨 浩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