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4民初370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彦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5575N。
法定代表人:曹小勇。
被告:大竹县水务局,住所地大竹县竹海路西段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4008850405E。
法定代表人:唐兴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为2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雄
人民陪审员  邓小海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