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9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46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勇。
被告: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迎宾大道北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何俊超
人民陪审员  冉 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