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963号
原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46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玉杰,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