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44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钢,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5575N。
法定代表人:曹小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虹琳
审 判 员 孟 珊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