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44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钢,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5575N。

法定代表人:曹小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虹琳

审 判 员  孟 珊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