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双桥水库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财保807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巴中市双桥水库建设管理局(简称双桥水库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006899070314。

法定代表人:王峰,局长。

被申请人: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同胜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5575N。

法定代表人:曹小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巴中市双桥水库建设管理局、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双桥水库建设管理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4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巴中市双桥水库建设管理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400万元予以冻结并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