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静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民初972号
原告:和静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钱新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邦成,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皓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和静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和静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静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双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