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吐鲁番新葡王酒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民初1627号 原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2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皓程,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吐鲁番新葡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吐鲁番新葡王酒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