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6703-2号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元,保全费16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