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702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强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02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未履行工程款87万元,案件受理费6540元、执行费111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24年4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睦路文二西路工程监管专户账户存款316442.67元,于2024年4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存款370720.04元,于2024年5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542.29元,合计扣划887705元。现已将876540元案款发放至申请人,执行费111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讫)。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下: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