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2525执保6号
申请人:***甲,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
申请人:***乙,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97年0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后园社区**组132号
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甲、***乙、**与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甲、***乙、**于2024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20014641360********-1中1916589.29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甲、***乙、**并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4630101040000000092)作为担保。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2001464136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青2525执保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完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