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发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明发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2434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0040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浩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明发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镇槐树店路36号2-2-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36035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浩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明发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14元,由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双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