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巧璇。
被执行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献鸿。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18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造价咨询服务酬金3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74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266元。
二、财产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另,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由本院(2019)粤0604执928号案件处置中,本案待分配。
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6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梁雁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斌
附: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执行代理人:孙志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委托执行代理人:伍子森,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