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2474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南矿集团实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佛路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7999503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佛山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514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4057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南矿集团实业公司、第三人佛山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山市南海南矿集团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佛山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8.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