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协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0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90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33459698(1-1)。

法定代表人:庆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山协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63426005T。

法定代表人:吴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徽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建业公司)因与上诉人黄山协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黄山协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鞍山建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庆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华,上诉人黄山协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黄山协诚公司(发包方)与马鞍山建业公司(承包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就工程概况、双方工作、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工程价款及结算、材料供应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丰乐怡庭大酒店室内外装修;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年4月28日开工,于2018年8月26日竣工;合同价款:730万元;工程结算约定:第一次预付200万元,第二次6月28日前付200万元,第三次8月25日前付200万元,第四次余款付10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保证金30万元1年后付清(2019年8月30日前)。工期约定:因甲方(黄山协诚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马鞍山建业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马鞍山建业公司)应通知甲方(黄山协诚公司)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其他约定:本工程包括室内外装修、消防、弱电、软装、空调、床上用品等(即甲方拎包入住)。合同签订后,马鞍山建业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5月24日,黄山市徽州丰乐怡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承包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酒店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等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包干价款:13万元(不含税收费用)。2019年1月28日,黄山协诚公司向马鞍山建业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马鞍山建业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同日,黄山市徽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黄徽公消竣备字[2019]第8号)。1月31日,黄山市徽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日,马鞍山建业公司向黄山协诚公司提交《工程验收申请表》,但未通过验收。同年2月21日,马鞍山建业公司提交《丰乐怡庭大酒店验收问题点回复》,同日,黄山协诚公司同意马鞍山建业公司交付工程门卡、钥匙。

原审另查明,黄山协诚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13日六次各预付装修款100万元,合计支付600万元,另于2019年9月10日黄山协诚公司支付给安徽共济消防公司黄山分公司案涉消防工程款52000元。

原审诉讼中,黄山协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对案涉酒店空调设备差价及床上用品固定资产价格进行鉴定,后原审法院委托了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认可的委托事项进行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皖大(价)鉴2019第J05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其评估结果是:1.空调设备差价244689元(扬子牌空调与美的牌空调主机设备差价);2.酒店床上用品173595元(一般快捷酒店床上用品等次);两项合计418284元。为此,黄山协诚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5000元。

马鞍山建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山协诚公司立即支付装饰工程款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山协诚公司承担。

黄山协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马鞍山建业公司赔偿黄山协诚公司经济损失1447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鞍山建业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依法确认其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已完工交付,并实际使用,黄山协诚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鉴于马鞍山建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美的空调、未配备床上用品,经鉴定空调设备差价及床上用品固定资产价格为418284元,该款应从黄山协诚公司支付的装修款总额中予以扣除;诉讼中,黄山协诚公司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款52000元,该款亦应从黄山协诚公司支付的装修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故黄山协诚公司还应支付马鞍山建业公司装修工程款529716元。关于马鞍山建业公司辩称空调变更为扬子牌空调是经过对方协商同意的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该项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黄山协诚公司要求马鞍山建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第一,从工期及付款情况来看。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2018年4月28日开工,于2018年8月26日竣工;实际施工情况是:2019年1月31日,马鞍山建业公司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经查验未通过验收,后于2019年2月21日,黄山协诚公司同意马鞍山建业公司交付工程房卡、钥匙,视为接受工程,故马鞍山建业公司逾期竣工时间为179天。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第二次6月28日前付200万元,第三次8月25日前付200万元;实际付款时间为:第二次的200万元是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30日各付100万元,第三次的200万元是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13日各付100万元,故黄山协诚公司第二次、第三次均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第二,合同中双方虽未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客观上因逾期竣工影响了黄山协诚公司对酒店的使用,给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从庭审中黄山协诚公司提供的该项损失证据来看,首先,黄山协诚公司与徽州区丰乐怡庭14号楼3-4层商铺已售202套业主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实际支付了租金,工期延期实际造成了该部分租金损失为6080元*179天=1088320元;其次,丰乐怡庭14号楼3-4层自有未售商铺及14号楼负1层酒店大堂的损失部分,因黄山协诚公司未提供上述损失实际发生的依据,对该部分损失不予认定。故原审法院确认黄山协诚公司经济损失为1088320元。第三,综合本案双方履行合同情况,造成工程延期主要是基于反诉原告工程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双方对消防工程承包事项变更、沟通、协助不畅,消防工程竣工时间约定不明,消防工程验收延误等原因,故双方对工程延期均存在一定过错,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马鞍山建业公司承担黄山协诚公司30%的经济损失326496元,黄山协诚公司自行承担70%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黄山协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建业公司装修工程款529716元;二、马鞍山建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山协诚公司经济损失326496元;三、驳回马鞍山建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黄山协诚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黄山协诚公司负担7310元,马鞍山建业公司负担6490元;黄山协诚公司已支付的鉴定费15000元,由马鞍山建业公司负担7054元,黄山协诚公司负担79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15.50元,由马鞍山建业公司负担2010元;黄山协诚公司负担6905.50元。

马鞍山建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鞍山建业公司的原审本诉请求,驳回黄山协诚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山协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马鞍山建业公司认为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大(价)鉴2019第105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鉴定机构参照格林豪泰快捷酒店床上用品的标准对价格进行确定明显不妥。涉案酒店装修标准间为127间、总费用为500万元,平均每间装修费用为39000余元,无论是从硬件、软件都无法达到格林豪泰快捷酒店的标准,同样,床上用品价格参照格林豪泰快捷酒店则明显偏高。2.鉴定机构将床上用品四件套按1:3标准配备纯属主观臆断,无任何依据。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只根据黄山地区风俗将床上用品四件套按1:3标准配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支撑,无法令人信服。二、装修工程延期交付的责任应由黄山协诚公司承担,马鞍山建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30%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黄山协诚公司第一次预付200万元整,第二次6月28日前付200万元整,第三次8月25日前付200万元整。合同生效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工程开工时间为4月28日。马鞍山建业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工程非为全额垫资施工,黄山协诚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题中之义是“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而预付款的功能则是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而启用,此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支付。黄山协诚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或工程进度全面、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致使马鞍山建业公司没有资金及时购买材料和支付农民工资等。在黄山协诚公司装修工程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并增加工作量的前提下,马鞍山建业公司工程已基本结束,由于黄山协诚公司所负责的消防工程未能及时通过验收(消防工程是2019年1月28日验收合格的),和黄山协诚公司所聘请的管理承包方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进场接收,造成马鞍山建业公司无法移交。2018年5月18日,黄山协诚公司下属的黄山丰乐怡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吴柱平)与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黄山协诚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消防部分承包给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施工,代表黄山丰乐怡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的是黄山协诚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马钢。由于这份合同没有约定消防施工的竣工日期,导致消防工程直至2019年1月28日才得以竣工验收。《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由黄山协诚公司与第三方签订,黄山协诚公司严重失职,没有约定消防工程竣工日期,其产生的不利责任及工程延期应由黄山协诚公司承担。

黄山协诚公司辩称:1.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大(价)鉴2019第105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评估鉴定结果是由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鉴定资质、程序、依据合法,应当予以认定。2.案涉酒店消防工程属于马鞍山建业公司的承包范围,总造价包括了消防工程款,前两期的消防工程款是马鞍山建业公司支付给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公司。三、即便案涉酒店消防工程不属于马鞍山建业公司承包范围,马鞍山建业公司也严重延误工期。马鞍山建业公司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的时间是2019年1月31日,但经黄山协诚公司查验,马鞍山建业公司的施工、安装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未通过验收。4.马鞍山建业公司以黄山协诚公司迟延付款为由抗辩全部延误工期责任,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马鞍山建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黄山协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马鞍山建业公司赔偿黄山协诚公司经济损失1216835元;2.本案鉴定费由马鞍山建业公司全部承担;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马鞍山建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酒店消防属于马鞍山建业公司的承包范围。二、即便案涉酒店消防工程不属于马鞍山建业公司承包范围,马鞍山建业公司也严重延误工期。三、马鞍山建业公司以黄山协诚公司迟延付款为由抗辩全部延误工期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工程款的支付,2018年4月26日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第一次预付200万元;第二次6月28日前付200万元;第三次8月25日前付200万元;第四次余款100万元(工程完工检(验)收后);保证金(质保金)30万元1年后付清。关于第一次付款,黄山协诚公司属于在合理期间付款,不属于迟延付款。关于第二次付款,黄山协诚公司虽然迟延了1个月,但原因系马鞍山建业公司未实际进场施工,即便以此次付款延期顺延工期,也只能顺延工期1个月。关于第三次付款,对马鞍山建业公司而言,在黄山协诚公司支付第一、第二次款项合计400万元后,马鞍山建业公司就应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马鞍山建业公司以“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致使我方没有资金购买材料而延误工期”的抗辩,显然不能成立。综上,即使以黄山协诚公司第二次付款迟延1个月,给予马鞍山建业公司顺延工期一个月,马鞍山建业公司也应在2018年9月26日前竣工。但因建业公司到2019年1月底都未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如床上用品未配备、空调品牌不符合同约定、纱窗未安装、抽水马桶不防臭、地砖空鼓较多等等),而协诚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三次款项(2018年8月28日付款100万元,2018年11月13日又付款100万元,合计200万元)。故马鞍山建业公司认为黄山协诚公司第三次付款存在迟延,并以此作为其延误工期的抗辩事由,显然不能成立。四、马鞍山建业公司延误工期共计158天。延误工期期间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3月3日(马鞍山建业公司承诺十日修复期满之日、黄山协诚公司实际使用时间)。五、马鞍山建业公司应赔偿黄山协诚公司延误工期损失1216835元。马鞍山建业公司应赔偿黄山协诚公司的损失,为黄山协诚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包括黄山协诚公司已付出的丰乐怡庭14#楼3-4层租赁商铺租金损失、丰乐怡庭14#楼3-4层自有未售商铺延期使用损失、14#楼负1层酒店大堂延期使用损失,具体如下:1.黄山协诚公司已支付的丰乐怡庭14#楼3-4层租赁商铺租金损失为96064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租金标准为:徽州区丰乐怡庭14#楼3-4层租赁商铺业主应得租金按购房合同房款月息的0.425%计算(为每年每万元510元),徽州区丰乐怡庭14#楼3-4层租赁商铺购房合同房款总额为43518106.18元,年租金为2219423.41元,日租金为6080元。租金损失:6080元/天X158天=960640元。2.丰乐怡庭14#楼3-4层自有未售商铺延期使用损失(参照上述租金标准计算)为224165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丰乐怡庭14#3-4层商铺已售202套,面积为5045.54m;未售32套,面积为1177.38m。实际损失:日租金6080元:已售面积5045.54mX未售面积1177.38mX158天=224165元。3.14#楼负1层150.46平方米酒店大堂延期使用损失(参照隔壁店面租金标准):隔壁5#106商铺面积为172.19m,年租金为85000元,日租金为232元。实际损失:日租金232元:5#106商铺面积172.19mX酒店大堂150.46mX158天=32030元。上述1-3项损失合计为:1216835元。六、原审判决鉴定费负担错误。本案系因马鞍山建业公司安装的空调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未配备床上用品,故黄山协诚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空调差价和床上用品金额鉴定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空调差价和床上用品金额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为:空调设备差价244689元、床上用品173595元,两项合计418284元,黄山协诚公司为此垫付了鉴定费15000元。原审判决中已经认定了鉴定的空调设备差价、床上用品价值合计为418284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故对鉴定费1500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由马鞍山建业公司全部负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

马鞍山建业公司辩称:1.延期付款并非如黄山协诚公司陈述的只延误了一个月,合同约定预付款是200万元,那么预付款应该是在开工之前支付。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是2018年的4月28号,该200万元直到2018年6月7日支付完毕,第二笔工程款200万元直到7月30日支付完,第三笔工程款也延误至11月,我方认为至少有三个月的延期。2.消防工程虽属于我方的承包范围,但工程的施工合同不是由我方去找施工单位,合同上面签字的人是马刚,是黄山协诚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整个合同都是黄山协诚公司现场负责人马刚负责的,如果我方参与进来,那最起码会约定消防工程施工的期限。黄山协诚公司提供的所谓的两位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内容都是有关消防验收的问题扯皮,这都是在消防施工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2018年年底。关于申请竣工验收的问题,因旅馆业对消防是有特殊要求,没有消防验收报告,怎么能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怎么能提供竣工验收申请。这是黄山协诚公司强词夺理,消防不验收,其他的无从谈起。这从2018年12月份两位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内容上面也能反映出这个问题。导致消防验收出了问题,是因为消防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消防竣工验收时间,故责任应当由黄山协诚公司来承担。3.关于租金损失问题,我方在原审法院曾提出黄山协诚公司涉及到的证据我方没有办法核实。另有关黄山协诚公司支付了承租户多少钱,不能光有合同,还要有支付凭证,我方当时请原审法院去核实。4.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因为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床上用品的价格和品牌,只不过是我方来提供床上用品,我方当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同意鉴定。因合同本身没有约定对床上用品的价格品牌,这样才产生争议。这是127间房间的宾馆,费用只有500万元,黄山协诚公司这个标准是很低的,达不到快捷酒店的标准。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可能是原审法院也考虑到这个原因,当然我方对这个鉴定结论是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原审。

二审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案涉鉴定说明,根据现场查勘记录,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合理的一般快捷酒店标准进行鉴定。另解释“四件套按床位数1:3的比例来配置,根据黄山的实际情况,黄山这边淡旺季非常明显,旺季的时候床位基本都是爆满,就需要一套使用,一套换洗,一套备用。且经我们询问黄山这边的酒店与供货商及网上查询情况,四件套基本上都是按照1:3比例来配置,也有少部分是按照1:2.5来配置。格林豪泰也是属于一般性快捷酒店,现场查看案涉酒店装修标准较好;二、并不完全参照格林豪泰标准,只是在市场调查时也询问过类似标准酒店的床上用品价格,也调查了一般不是连锁酒店的床上用品价格,综合确定床上用品价格。”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酒店床上用品鉴定结论;二、延误工期的损失;

三、延误工期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皖大(价)鉴2019第J05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酒店床上用品173595元。经查,该《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评估鉴定结果是由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机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明确按“合理的一般快捷酒店标准”进行鉴定,据此进行专业鉴定并出具评估价格。马鞍山建业公司认为酒店床上用品价格不能采纳该份鉴定,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己主张,故本院对马鞍山建业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根据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是2018年8月26日,黄山协诚公司接收马鞍山建业公司交付工程房卡、钥匙等物品时间是2019年2月21日,原审认定黄山协诚公司已接收工程,并据此计算逾期竣工时间为179天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涉案工程是黄山协诚公司用于酒店经营,逾期竣工确实给黄山协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黄山协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黄山协诚公司已与徽州区丰乐怡庭14号楼3-4层商铺已售202套业主签订协议,协议将丰乐怡庭14号楼3-4层交给黄山协诚公司装修成商务酒店并予以经营管理,业主应得租金按购房合同房款月息的0.425%计算,并计算出日租金为6080元,黄山协诚公司已实际支付的租金亦涵盖了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2月21日的租金即6080元*179天=1088320元,黄山协诚公司还认为丰乐怡庭14#楼3-4层自有未售商铺、14#楼负1层酒店大堂亦有损失,自有未售商铺参照徽州区丰乐怡庭14号楼3-4层商铺已售202套业主租金计算,酒店大堂参照隔壁商铺租金标准。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逾期竣工,黄山协诚公司已实际支付给徽州区丰乐怡庭14号楼3-4层商铺已售202套业主的1088320元租金,可认定为损失,但黄山协诚公司与徽州区丰乐怡庭14号楼3-4层商铺已售202套业主协商的租金标准亦有其他因素之考量,关于黄山协诚公司主张丰乐怡庭14#楼3-4层自有未售商铺、14#楼负1层酒店大堂亦有损失,本院认为黄山协诚公司所提该损失实为可预期利益,但黄山协诚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可预期利益必然产生。综合本案实际,本院认为原审确定黄山协诚公司经济损失为1088320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马鞍山建业公司认为工程延期主要原因在于黄山协诚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致使其没有资金及时购买材料和支付农工工资等,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另一重要原因是消防工程未能及时通过验收。黄山协诚公司认为马鞍山建业公司未按时完成工程施工,许多施工、安装项目不合格,如擅自将美的空调更换扬子空调,未配备床上用品,马鞍山建业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提交工程验收申请,但无法验收通过,我方责令整改,故应由马鞍山建业公司承担责任。经查明,案涉消防工程系黄山市徽州丰乐怡庭大酒店公司(发包方)与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公司(承包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黄山市徽州丰乐怡庭大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吴柱平(黄山协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中的黄山市徽州丰乐怡庭大酒店公司联系人系马刚,亦是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黄山协诚公司驻工地代表。《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竣工时间,最终案涉工程消防工程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验收。另黄山协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黄山协诚公司应对延误工期承担主要责任。马鞍山建业公司是否应对延误工期承提担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因消防工程是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内,支付给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公司的消防工程款亦有源自马鞍山建业公司账户,马鞍山建业公司亦有参与消防验收的工作。其次,从黄山协诚公司付款时间来看,1.双方约定第一次预付200万元,实际支付时间为2018年5月2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6月7日支付100万元;2.双方约定第二次于2018年6月28日前付200万元,实际支付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7月30日支付100万元;3.双方约定第三次8月25日前支付200万元(双方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6日),实际支付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11月13日支付100万元。从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以及实际付款时间,黄山协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是工程延期的原因之一,但并不足以导致工期延误天数179天。再次,从查明事实来看,马鞍山建业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提交工程验收申请表,黄山协诚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出具的《丰乐怡庭大酒店初步验收问题点》以及马鞍山建业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出具的《丰乐怡庭大酒店验收问题点回复》,马鞍山建业公司承包工程并未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综上,马鞍山建业公司亦应对延误工期承提一定的责任。原审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黄山协诚公司自行承担延误工期70%的经济损失,马鞍山建业公司承担延误工期30%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费问题,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据此,原审根据本案实际,决定由黄山协诚公司负担并无不当。

综上,马鞍山建业公司、黄山协诚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1元,由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48元,由黄山协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狄志国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