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62号
原告: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建业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