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新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市新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1244-2号
申请人:威海市新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
法定代表人:孙国海。
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法定代表人:张浙军。
申请人威海市新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2018)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5818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2018)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5818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云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