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保219号
申请人:威海市新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伴月湾壹号小区19号-302。
法定代表人:孙国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浙军,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新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8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莎莎